[Paul Sir隨筆] 香港法治,需要一個更完善的監察機制

一直以來,法官給人嘅感覺,往往就是高高在上,他說你有罪,你就有罪,他說你無罪,你就無罪,彷彿你的生死存亡,就在他掌握之中!但愈是這樣,一套完善監察法官的制度,我認為更加有存在嘅必要。

在香港的法律,雖然口口聲聲說,每事講求真憑實據,甚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其實,這些法律基石,在香港法庭上,可能已經名存實亡。現在好多時,香港法官只會靠自己的”直覺”判案,我”信”你,你無事,我”不信”你,你就有事!但其實法官都只係人,怎能單憑你這樣”信不信”,就判人有罪無罪呢?最慘就是,當他用”直覺”,宣判了”不信”你,我只”信他”時,被他”不信”者,是無得上訴的,因上訴法庭是不能干預下級法官”信誰不信誰!試問,香港咁文明嘅社會,又怎麼可能單單憑一班法官,這樣用主觀地”信不信”地判案,而忽略了最重要的證據呢?

近年,我發現很多香港的法官,好多時都是說,我信控方所講嘅乜乜乜,但我不信辯方所講嘅乜乜乜,最後,就將被告人定罪,這是否較為兒戲了一點呢!當然,我現在並不是說,香港經常有判錯案嘅案件發生。我現在只是想帶出一點,就係若香港法治呢條金線,若單憑法官”信不信”,而缺乏合理的證據去支持,甚至你”不信”的原因,都沒有在判詞明確地道出底下去將人定罪,這樣算是穩妥的香港法治嗎?

所以,我覺得,獨立的監官會成立,是無可避免!當然,監官會不能用來取代現有的上訴機制,現在的傳統”法官監察法官”的上訴程序是可以繼續,甚至需要繼續,但我認為,兩者是可以並存!始終多一個獨立的監官會在香港存在,用來做一個制衡及監察,避免法官獨大,只有對香港的法治百利而無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