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三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文化產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明確文化產業委員會在本地文化產業政策制定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參謀功能,及提升公共服務的素質與效率,並為配合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施政方針,重整委員會的架構,特區政府制訂了《文化產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撤銷秘書處及秘書長職位,改由文化產業基金向文化產業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二、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獲任用的工作人員,藉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文化產業基金,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根據規定轉入文化產業基金的文化產業委員會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三、文化產業委員會的財產轉移文化產業基金管理,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檔案、卷宗和文件均轉移文化產業基金。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以確保新舊兩個委員會能順利過渡。
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隨著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生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被賦予更多的職權及責任,為有效落實新高等教育制度的各項規定及履行相關工作,配合高等院校及高等教育課程的現代化、國際化和素質保證,以及對學生提供支持,有必要對現時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職責、架構和人員編制作調整,整合和跟進學術發展,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立高等教育局。高等教育局為一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輔助、跟進及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
二、高等教育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下設四個廳,包括高等院校協調廳、高等院校學生廳、高等教育合作與科技廳及綜合事務廳。
三、草案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相應轉入高等教育局局長及副局長的職位,其定期委任維持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至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編制人員,則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高等教育局人員編制內的職位。原合同人員轉入新架構後,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草案建議高等教育局的人員編制為65名。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提升公共服務的素質與效率,以及配合精兵簡政作為公共行政改革工作的重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涉及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技術、行政技術和後勤輔助轉由旅遊局負責。
二、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旅遊局,有關人員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財產、設施和設備移轉至旅遊局管理。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澳門記者:林承祖)